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6]10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为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委政法委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0%,重视对农民的权利保护,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重要部署。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要求上来,全面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历史意义,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职能作用,积极投入到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中去,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紧密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一中心,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经济发展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