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监狱劳教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财务、审计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专项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评估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和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要于2006年11月2日前书面报告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视情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自查自纠工作在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其中:
(一)厅劳教局负责劳教局内设部门及省属劳教所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厅行财装备审计处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商品(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省属监狱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学院的自查自纠工作。
(六)省新乡司法干校负责干校的自查自纠工作。
厅机关其他处室包括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也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自查自纠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采取发函督办、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