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一)宣传动员。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做到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切实可行。要运用宣传栏、条幅、报刊、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各单位要对可能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一、二)于7月30日前报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找问题。要通过个人填报、单位审核、调查了解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6、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7、经营决策机制、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四)分类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和《河南省司法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