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
行政处罚法》第
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本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