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程序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收取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六)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
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书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