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豫司文[2006]114号)
厅机关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