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地下停车场),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