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30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须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