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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五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8日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城乡管理一体化水平,适应城乡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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