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章 群访事件处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群体性事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5人以上、10以下集体到京上访,上访问题产生于省属监狱及省厅直属单位的,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厅直属单位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在接到省厅通知后,于12小时内到京处理;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进京上访问题产生于省辖市司法局或其所辖县(市、区)的司法行政部门,上访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省辖市司法局主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应在省厅要求的时间内到京处理,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二)5人以上、15人以下集体到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及省厅上访,上访问题产生于省属监狱及省厅直属单位的,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厅直属单位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在接到省厅通知后,即刻赶到现场处理。15人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上访问题产生于省辖市司法局或其所辖县(市、区)的司法行政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省辖市司法局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当在接到省厅通知后,按要求赶赴省厅指定地点处理。15人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第五章 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省厅对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厅直属单位下列情形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省厅督办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信访机构应就以下事项向省厅提交月报:
(一)信访情况统计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