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来访和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分门别类建立台帐,认真进行登记。
(二)告知。各级、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和本级、本单位管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三)受理。各级、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和业务对应关系进行转送、交办、存查等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呈报本级、本单位负责人阅批,根据阅批意见,立项并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指定办理期限并反馈结果。
(四)办理。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人协助办理。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提交办结报告。
(五)答复。各级、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要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形成办理结果,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复查、复核
第八条 信访人对本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主管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省司法厅提出复核请求,省司法厅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听证程序依《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豫政办[2006]16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