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查督办制度。坚持对信访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失职,导致信访人多次越级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信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档案资料库,及时做好信访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 受理信访事项: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
(三)涉及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投诉请求;
(四)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请求;
(五)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七)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八)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单位信访受理范围的;
(二)信访事项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请求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五)信访人不服原受理单位处理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