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司文[2006]195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今年8月份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及最近《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实施《
公证法》,严格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的要求,从有利于保证公证工作履行职责、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精心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做到顾全大局,周密细致,确保调整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原则。按照《
公证法》及《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全省市辖区公证处设在市一个层级上,实行统一更名、统一执业区域、统一业务监管(公证处的人财物隶属关系暂不变,待条件成熟再移交)。2、便民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设置数量和布局,要从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发,体现公证工作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3、合理原则。在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中,区司法局职能作用不能削弱。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要充分研究和论证,注意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区司法局的意见,要充分考虑区司法局的工作需要,考虑到当地党委、政府对公证工作的需要,保证方案合理、周密、可行。
二、认真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
要遵循依法、便民、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不能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一味强调公证机构规模化而过度集中,要从可持续发展、便民利民出发,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要严格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不得违规在公证机构外设立办证点(包括办事处、办证室、联络点、公证处分部等),同时,在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审批前,不得越权停止区公证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