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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3、切实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监狱劳教单位新录用、调入任正科以下职位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在1年内进行。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和授予警衔。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晋升(授予)警衔,等级内晋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授予或跨等级晋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三级警监以下警衔晋升(授予)培训,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警衔晋升(授予)培训合格者,方能晋升(授予)警衔。监狱、劳教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不同任务和内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着重加强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应当适应监狱体制改革和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以及监狱劳教工作岗位特点,结合岗位练兵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以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驾驭监所安全的能力、实施科学管理的能力、做好教育转化的能力、坚持规范执法的能力,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基本素质的培养、岗位技能的训练,进一步提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

  4、积极指导法律服务队伍培训。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主要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业务培训,提高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努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程度

  坚持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立不同的培训标准和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定级、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和备案制度,业务部门抽调司法行政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应当年初提出计划,报政工部门审核并经行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培训规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各行业协会培训规划及实施情况也应报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逐步推行教育培训学分制,建立便于检查的考核指标体系。配合司法部搞好司法行政专业素质标准的调研工作,为建立司法行政干部专业资格省级统考和升级达标考核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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