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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出具或者运用虚假证明文件材料的;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假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取证的;

  (四)其他违法收集、使用证据的。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及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作出错误决定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经集体讨论作出错误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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