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7]10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局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
《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对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五)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