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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1月至4月)

  各项工作全面结束以后,1-2月份,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对本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省厅。3-4月份,省厅将召开主题实践活动总结表彰会,交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加强领导,确保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尽快展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具体任务,既要体现本地特点和司法部、省厅的总体要求,又要体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各自业务特点,确保主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加强督导,狠抓工作落实。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每一个阶段的具体工作重点,注意把握好不同阶段主题实践活动工作任务,并尽可能地明确具体的目标要求,建立工作进度表,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克服和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要在每一个阶段活动开展过程中,经常深入到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部署不细致、内容不具体、措施不扎实等问题,确保使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推动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之后,及时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省厅将组织专门的督导组,对此次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以“诚信执业、服务为民”为主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展示全省法律服务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取得的丰硕成果,展现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良好的职业素质、高昂的精神风貌,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对各地在工作开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及时进行广泛深入地报道;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树立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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