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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司文[2007]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厅研究决定,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以下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准备工作。负责申请机构预核名称的申报工作;根据省厅核准的名称,指导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整理申报材料;负责对申请机构的场所、设备、资质和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考察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负责申请材料的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厅。

  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关管理工作。统计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开展等情况;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时呈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录材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名册(河南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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