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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司法部、省政府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行政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县级以下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等基层单位和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非在编的法律服务等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由行业协会负责。

  (二)根据司法部、省政府规定要严格控制行政奖励。司法部规定: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一般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司法所、法援中心、公证处等建制单位总数的2%、5‰、1‰ 掌握;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奖励数一般按干警总数的10‰ 、2 ‰、0.2‰ 掌握。凡上级主管机关已就同一事项给予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授奖。省政府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个人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今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奖励工作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参照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开展的同类单项行政奖励活动,一般3-5年进行一次。

  (三)按司法部要求,业务工作文件中不得作直接记功表彰的规定。因此,省司法厅《河南省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施意见》(豫发狱字[1996]9号)、《信息工作、调研成果、宣传报道工作奖励办法》(豫司办[2000]20号)等文件中涉及记功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在省政府、司法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的各种表彰奖励活动中,要求司法行政系统推荐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由厅政治部会同有关局处室提出拟推荐人选,经厅长和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对经考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

  (五)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属政法院校所负责的行政奖励事项,参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附件:1.河南省司法厅单项行政奖励工作流程图

  2.河南省司法厅审批(上报)记功奖励工作流程图

  3.河南省司法厅各部门单项行政表彰计划申请表

  4.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样表)

  5.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样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南省司法厅单项行政奖励工作流程图

元月10日前各局处室向政治部报本年度奖励计划

 

政治部汇总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政治部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并通知有关局处室

 

政治部会同有关局处室起草开展评先表彰活动通知,由厅长签发

(1)

(2)

(3)

(4)

有关局处室对申报事迹及审批表进行汇总和调查核实,形成初审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政治部

 

政治部对申报事迹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厅纪委及有关部门意见

 

政治部提出拟表彰人选建议,提交厅党委会议研究批准。会同有关局处室起草表彰决定,经厅长签发后,予以公布

 

政治部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信息存档、输入有关数据库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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