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五)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饮酒的,应当现场予以纠正;对开警车、着警服在工作期间饮酒的,督察部门应当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
(六)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督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应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赌资较大,影响较坏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督察人员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的改造管理现场、教育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监狱劳教单位堵塞漏洞,做好防范工作。
第七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带离现场,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
(一)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歪戴警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常服时,内衣下摆外露;
(三)着警服时,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着警服时,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高于4厘米;
(五)着警服时,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指甲、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留披肩长发;
(七)着警服时,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倒卧、举止不端正;
(八)着警服时,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酗酒。
第八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通知所在单位领回,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酗酒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二)非警务擅自携带武器、弹药进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