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警督察。督察部门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有关部门和个人立即整改;
(二)专项督察。根据司法部、省厅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或者针对监狱劳教单位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督察警力,开展督察活动;
(三)定期与不定期督察。警务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情况、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警容风纪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四)明查与暗访。警务督察人员组织督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督察单位,也可以进行暗访。暗访时制定严格的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的内容:
(一)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二)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第五条 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犯“双六条禁令”的处置:
(一)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现象时,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对情节轻微的殴打、体罚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二)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枪支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规使用警械、警车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枪支、警械、警用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行为的,按索要、收受金额数量的多少由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