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7]16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 警务督察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
(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
(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
(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
(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三条 警务督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