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业务资源,建立业务支柱体系,提升法律服务整体效能
8、探索研究法律服务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之间的联系,为法律援助提供工作支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到2010年,执业律师人均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2件,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加强律师、公证业务与基层法律服务之间的联系,在合理划分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业务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指导和帮助。对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商请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联合办理,加强配合与协作,减少无序竞争。加强公证、司法鉴定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联系,为其他法律服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加强法律服务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倡导相互宣传和推介。
9、探索研究法律服务和其他业务板块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律服务与监狱劳教工作的联系,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服刑在教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的联系,把开展法律服务的过程变成传播法律知识的过程,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服务的知名度。加强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尤其是要引导律师做好诉前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10、加强与人大、统战、侨务、台务、信访、仲裁、证监、环保以及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培养选拔法律服务人才,加强业务监督,为法律服务参与社会事务搭建平台。
(四)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11、拓展法律服务业务领域。鼓励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专利、商标、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环保等民商事领域发展,拓展国际投资、涉外商务、反倾销等业务;积极主动为中原城市群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村产业化发展、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12、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开展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致力于民生改善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适应建设平安河南、和谐中原的需要,做好刑事辩护、代理、证据鉴定、证据证明等工作,服务案件的审理。做好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代理工作,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律师政府顾问团、信访顾问团、为侨服务顾问团、为台服务顾问团工作得到有效开展。进一步完善参与政府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和培养法律服务人员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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