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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于今年4月下发了《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建[2004]13号),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现将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申报额度

  在湘财建[2004]13号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拨款补助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5%;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符合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申报贷款贴息额不得超过项目贷款额度的3%,贴息时间为一年。

  列入国家及省污染防治重点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不依法足额交纳排污费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文件。简要概述项目情况,环境效益、总投资、申请资金等。

  2、湖南省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表(见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其中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20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意见。其中总投资3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上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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