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管好用好排污费资金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预防和治理项目;
2、区域性污染预防和治理项目;
3、污染预防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污染预防项目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政策、标准及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环境信息传输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预防和治理无关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其中,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省环保局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项目的准备情况在项目库中选择提出立项计划报省财政厅核批,再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