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一、两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四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高等学校省内访问学者计划申报表》(附件一),说明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厅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高校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九条 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并审核确定省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二)。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条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研究确定录取名单,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核准后下发。
第十一条 接到录取通知后,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三)。
五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教育厅按照核准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接受学校,接受学校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