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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废止

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7月1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特设立“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厅审核的方式,每年选派若干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省内访问学者到省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了解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本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向新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

三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我省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较雄厚的重点建设高校。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省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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