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管理,完善供应商库的入库管理和清出机制,强化对入库供应商的服务,引导入库的我省企业及时掌握采购项目信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以次充优、减少售后服务内容、延长响应时间的供应商记“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四、持续扩大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范围
在《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的认定标准、评审方法、公示制度和更新机制,加强对清单产品的动态管理,持续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产品纳入清单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认证和推荐工作,不断扩大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的范围,鼓励更多本省企业产品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认定,争取纳入中央级或省级清单,以便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同等优先待遇。同时,要督促进入《清单》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
五、改进跟单采购实施办法
扩大跟单采购实施范围。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项目可实行低价跟单采购,扩大至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延长跟单采购可参照采购结果的时限。将跟单可参照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30个日历日内相同产品的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延长为6个月内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扩大跟单采购可参照范围,方便单位采购本省产品。
六、强化招标文件中优先采购的要求
招标采购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要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予以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省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省企业的地缘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