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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专利申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1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专利申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文〔2006〕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发明专利的申请,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区域核心竞争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6号)精神,特制定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洛阳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申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

  3. 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报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资助额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8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28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重大国内外发明,给予重奖;特殊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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