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设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4、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拟设律师事务所住所和资产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现场核实。
5、省辖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十日内,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设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不含原件)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的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到司法厅行政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省厅律师管理处。
2、省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部的规定,国资所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资产的数额和基本配置是否达到要求,执业场所和办公环境是否适宜。
同时,承办人应对拟设律师事务所进行名称检索。
3、承办人应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在《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出具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副处长审签。
4、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设立许可的意见,送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签。处长、主管厅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审签完毕。
5、承办人应即时制作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办理手续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律师管理处内勤处领取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律师事务所应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持律师事务所副本及复印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报所在地县(区)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管理处内勤将设所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书一份存入档案,退回三份分别由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存档。
附件: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略)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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