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所章程还应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二)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章程、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提交材料应当与设所申请有关。
4、上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本规程第二条之顺序装订并加封面和目录,一式四份。
5、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 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查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初审
1、省辖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司法局材料接收人应审核全部复印件,审核无误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字;已核对无疑义的原件,可以当场退还给申请人。
2、经受理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应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