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办人将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证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内勤存档一份。另两份申报材料分别返送市、县(区)司法局归档。《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回行政受理大厅。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了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
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所地省辖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
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十一)备用名称5个。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三、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