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即时进行审查,进入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初审应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5)申请人参加实习及考核情况;
(6)有无《
律师法》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其他影响其“品行良好”评价的情形。
3、初审工作人员应将已审查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名。
4、经受理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存在疑问的事实和材料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应在《律师执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律师执业全部申请材料(含原件)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厅律师管理处。
2、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核,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根据处长、主管厅长授权,当场或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4、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履行有关手续制作律师执业证。
六、制发律师执业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将全部执业许可审签材料交本处内勤。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编号并印制律师执业证,并持用印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登记表到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厅印,进行数据库信息录入。
(二)承办人和内勤应当场或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完成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送申请人或由省辖市司法局转交,或转行政办事大厅10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