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