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司文[2008]27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7、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明;
8、司法鉴定业绩报告;
9、业务范围内必需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证认可证明或通过能力验证的证明;
10、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