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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6]5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监督检查通知书》(长府法监[2006]6号)的要求,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由我局制发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通知》(长安监管字[2006]8号)、《关于汽车加气站限期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长安监管字[2006]10号)、《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监管字[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监管字[2006]1号)等四个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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