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5]8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安全评价是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全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的质量。当前,已有多个中介机构参与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这将对加快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各中介机构在技术力量、工作经验及标准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十分必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凡是参与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持相关资质证明,到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审查,并登记备案。
2、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我市已制定了《长春市非煤矿山(采土、采砂)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和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砖瓦厂、采砂厂)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标准,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必须按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以利于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