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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粘土矿、采砂、矿泉水等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粘土矿、采砂、矿泉水等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5]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市粘土矿、采砂、矿泉水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地完成,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加大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工作,组织业主学习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同时,要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程序、条件以及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带来的后果同业主讲清楚,以此来督促企业加快申办工作进程。

  二、粘土矿、采砂、矿泉水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是:由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初审,市局审查报省局备案发证。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对不具备申办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申报(初审内容见附表)。

  三、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粘土矿、采砂、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最后时限由原来的2005年7月13日放宽到2005年8月15日。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2005年8月15日后,未向市提出申办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申办未予受理的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届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停产指令,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吊扣或收回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并对被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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