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5]1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非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截止到2005年1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受理我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共52户,其中:煤矿28户;非煤矿山企业24户,尚有煤矿企业7户;非煤矿山企业172户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规定,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1、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监管,防止其擅自组织生产。尤其是春节将至,要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