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并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办事处)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核;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备案和矿产地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省级以上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勘查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地质勘查和评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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