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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5]17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属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4日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为搞好《条例》的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使《条例》的宣传深入人心,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做学《条例》、贯彻《条例》的带头人,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条例》学习。为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宜,市安委会办公室经研究决定在市安监局成立《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光宇

  成员:市安监局各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主任:李忠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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