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6]7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165号)、省编办[2005]109号文件、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长编办[2005]65号)精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我局与市卫生局也于1月17日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进行了正式交接,为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决定对我市的职业卫生现状进行一次调查。为搞好这次调查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由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刚刚交接,为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管体制,完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防止在职业卫生工作职能交接期间出现管理真空,造成工作损失,决定开展一次全市职业卫生情况调查。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掌握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现状,为全面开展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和可能导致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企业;使用高毒物品、产生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企业;采矿、石油、钢铁、有色金属、轻工、化工、烟草、电力、制药、建材、机械、建筑、纺织等行业和其他行业中涉及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
三、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和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人报告卡的建档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有毒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超标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安装和运行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组织和人员、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情况;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
四、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好本次调查,克服现实存在的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监督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困难。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人员学习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按要求落实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掌握各企业职业危害的详实情况,为下步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