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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订的《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附件: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2006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为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2006年目标责任制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并根据本办法评分。评分办法如下: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全体会议,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该项指标为10分,少召开一次会议扣2.5分,每次会议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扣2分,缺少一次纪要、没有上报下达或未督察落实的扣1.5分;上级召开会议,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缺少一次的扣1分。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各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该项指标为10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各乡镇没有责任制的扣5分,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未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各扣2分。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省和市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和验收标准,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和通过验收。该项指标为20分。有一项整治工作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0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完成工作计划10分。未完成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乙种证发放扣2分;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补办“三同时”手续工作的扣2分; 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 “三同时”未能进行验收的扣2分;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基础工作齐全的得1分;对上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好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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