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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注:90分以上为优秀;指导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
  89-70分为合格;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69分以下为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予以处罚或停产整顿。

  检查组结论: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200  年   月   日

  附件3 
非煤矿山(采 石)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聘请社会有资质的部门为我单位开采矿产品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并做到按设计方案开采、施工。(依据国家局第1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二、保证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杜绝孔底扩壶爆破、放掏心炮、掏底崩落等违章开采方式。(依据国家局第1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三、认真搞好职工培训,新职工上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老工人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做到培训有记录,考试有试卷。(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每月保证召开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大检查,做好检查纪录,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按时限整改。
  六、保证做到本单位所有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员等)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七、生产作业时,保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在现场监督、管理、指挥,杜绝空岗和脱岗现象。
  八、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吨翻车、铲车、运输车等),保证按规定由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九、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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