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现将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逐一进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进行复核,合格的准予开工。市局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在复核时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彻底解决的(如安全距离不够,相关证照不在有效期内且不能延续等),要停止其生产活动,并依据相关程序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一次,市局抽查面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满后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进行复查验收。
五、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或者安全检查必须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并存档,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市局制定的表样,自行制定操作性强、使用方便的表式。
六、市局抽查后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反馈的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书面的落实情况,市局将作为通报和考核的依据。
七、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场、点,要书面通知地矿部门予
以关闭、取缔。
八、要积极探索和试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1、长春市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复合检查表;
2、长春市砖瓦厂安全生产条件复合检查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样式。
附件1
长春市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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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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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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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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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20分)
| 现场作业(42分)
| 机电运输(38分)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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