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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2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据国家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非煤矿山地面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结构和建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经县(市)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国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暂未颁证前,继续使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下同)后方可投入使用;地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的设置、结构和建设,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露天采石场(不含型材开采)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编制《爆破(标准)说明书》(以下简称《(标准)说明书》);重复性爆破作业时,应根据爆破作业实际需要对《(标准)说明书》进行修改完善。每次爆破作业前,企业均应将《(标准)说明书》(含修改内容)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首先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施工企业承揽爆破项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组织实施。

  四、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审批程序

  (一)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进行资源整合的企业,必须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出具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通知单》及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在审查批复核定的建设和试生产期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器材审批手续;超过审查批复核定的期限后,企业必须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延长基建期函》,在准予延长的基建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破器材审批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审批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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