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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7]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二、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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