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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和验收标准,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并通过验收。该项指标为10分。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3分。
  1、推广和应用阻隔防爆等先进技术,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查隐患、抓整改、反“三违”为主要内容的整治活动,1分。
  2、深入开展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建立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数据库,1分。
  3、对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后工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周边安全距离不足化工企业搬迁,对不符合规划化工园区进行清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率达到75%以上,1分。
  (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2分。
  1、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储存仓库依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1分。
  2、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回头看”检查,督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和“三超”(超范围、超药量、超标准)活动,1分。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按《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办法),并完成全部工作。未制定细则(办法),扣5分;制定了细则(办法)但没按内容完成的,扣5分。
  四、认真做好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规范》和省安监局《全省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考核办法》执行。
  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本县(市)、区(开发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重特大事故隐患做到登记建档及时上报,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督促、协调存在隐患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没有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扣1分,没有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扣1分。各县(市)、区(开发区)没有重大隐患监控情况扣1分;没有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责任人,扣1分;没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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