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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附件1: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附件2:2007年长春市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细则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2007年长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并根据本办法评分。各分项指标评分办法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事故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特点,每季度召开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该项指标为5分。每次会议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扣2分,缺少会议纪要,没有上报下达或未督查落实的各扣1.5分。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乡镇政府、街道办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该项指标为5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没有责任制的扣2分,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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