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3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吉林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128号 )文件要求和部署,近期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已经下发了两次文件,但登记工作依然进展缓慢,登记完成率仅达到14.8%。为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07年底前100%的完成登记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24号)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户落实,对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要监督其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并取得登记证,各县(市)区要把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近期内抓出成效,实现省局下达的在2007年底前100%的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目标。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随时掌握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进程,不断加强对新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单位的摸底工作,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和领导,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有序、及时的进行。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按照长安监管字[2007]11文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24号)文件办理。